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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高成长性公司在达到上市标准前可能需经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成长, 创始人在此期间为了支撑公司成长往往多次引进机构投资者, 相应地其股权需经历多次稀释, 进而可能不再是公司的大股东。在此过程中, 如果创始人不能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 战略、 运营模式, 该公司可能在机构投资者的怀里夭折。
股东如何既能控制公司, 又能够用公司股权融资始终是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矛盾。在这个命题下, 股权稀释中公司控制权保持的实质就是将具有投票决策能力的股权保留在创始人手中, 然后拿没有投票权或具有微弱投票权的股票去融资, 投资人几乎没有决策权, 但是有平等的收益权。股权是一种财产权, 但财产权中的决策权能否与所有权分离将挑战传统公司法中投票机制的观念和同股同权的传统原则。在高科技时代,经营模式创新呼吁着更多的法律创新。许多市值超过千亿美元的大型公司的创始人的初始股权甚少,但是创始人需要控制公司,因此须在股权稀释过程中引入保持控制权的条款。然而这种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和法律接受, 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 了解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
二、 谷歌双层股权结构的特征
三、 谷歌双层股权结构的实现方式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陈若英(2014)认为 双层股权结构虽偏离了'一股一票'原则,但在全球市场获得了认可。境外资本市场的商业实践和实证研究表明,该结构发挥了积极功能,投融资双方对之有正当需求,我国需正视。但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公众投资者未必能自主'用脚投票'以抑制管理层,而且这一结构可能致董事会监督机制失效,迫使公众投资者更多依赖监管和司法救济。
马立行(2013)主要分析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的形成、特征以及作用,并根据其经验研究中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认为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密切相关,而一国的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该国的股东保护、法治、会计准则的完善有密切关系。
严丹荔(2014)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双层股权结构是否在中国适用,如何才能更好的应用双层股权制度,为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2014年12月至15年1月 完成开题报告
2015年2月至3月 收集基础资料
2015年4月至5月上旬 提交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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