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2410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一方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自由转让,尤其体现在股权对内转让时。
另一方面,又赋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及异议股东购买权,以此来限制股权的对外转让,以便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1.关于股权转让的研究 相比较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我国学者更关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究其原因,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已 经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姑且不论该等规定是否合理。
而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本文认为《公司法》71条的规定在逻辑上似有不合理之处, 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及异议股东购买权这三种权力并无同时存在之必要,这三种权力在功能上有重叠,本文提出了解决相关矛盾的建议。
从整体上说,本文从《公司法》71条所作的规定出发,从理论上及实践上对股权对外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及同等条件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计划:1.准备阶段2019年1月9日1月19日 搜集资料,定题,完成论文提纲,提交开题报告2.撰写阶段2019年1月20日4月30日 完成论文初稿3.修改阶段2019年5月1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修改4.答辩阶段2019年5月26日论文校对和答辩5.归档阶段2019年5月27日31日论文总结和归档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认为在《公司法》71条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异议股东购买权功能重叠,无同时存在之必要。
其次,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逻辑上不合理。
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异议股东,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后又自行购买此股权的矛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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