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已经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表现形式上无限接近于人类创作作品,有的甚至达到了能够与人类创作作品相混淆的程度。从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如何对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目前仍存在着立法空白,这将导致市场上大量的人工智能作品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使人工智能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随意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也就意味着法律对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价值予以了否定,这无疑会严重挫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积极性,甚至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相关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不利于激励作品的创作和推动科技的进步。因此,不管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还是出于版权产业稳定发展的考量,人工智能创作物都不应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基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或是进行新的立法考量,不断探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最优保护模式,同时又可以较好地克服这些困境,也就成为我们继续探讨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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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通过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置于著作权保护模式和邻接权保护模式进行对比研究,探讨其最佳的保护模式。在经过对比后,因邻接权主体的广泛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更加适合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在此基础上,构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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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理论及研究现状,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进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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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经过与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对比,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保护更加适合。增设新类型的邻接权也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实践意义。

邻接权类型开放,能根据需要进行增设,且类型增设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宗旨上与邻接权投资保护契合。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采取邻接权保护,更能化解人工智能保护所面临的理论性问题,更不易造成人

格内容的无法保证、权力范围过广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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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一)2019年11月初到2019年11月底,开题报告

(二)2019年11月初到2019年11月底,资料分析

(三)2020年3月初到2020年4月底,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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