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纯正不作为犯开题报告

 2022-07-14 09: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开始于 19 世纪的德国,德国学者卢登最早提出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自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名称提出之后,学界即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展开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关问题的研究。具体包括: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不作为的行为性、因果关系、作为义务、等价性问题、以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等。

随着对行为理论的不断研究,作为和不作为是行为的两种模式已经在理论界基本达成一致,而不作为具有与作为相同的行为性也逐渐成为行为理论的研究方向,但在解释的具体逻辑和内容上仍然有很大争议。由于行为理论的混乱,导致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以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分标准的不同意见,因而就不作为犯之一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界定也有争议。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理所当然受行为理论的影响未能得出合理的解释。作为义务的提出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有重要意义,甚至可以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史均是围绕作为义务进行的。作为义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经历了违法性学说到保证人说,作为义务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已经成为德国刑法界的通说。作为义务的具体来源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类别的学说,然而更加具体的内容不同国家不同学者都有不同意见,作为义务的来源成为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基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刑罚可罚性源自其与作为犯有等价性的认识,等价性的问题随之提出,部分学者将作为义务作为等价性认定的媒介。关于等价性的问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部分,包括等价的双方对象以及具体判断标准等。

在借鉴国外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理论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也一直没有停止。研究的方向均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犯罪体系中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且时至今日,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客观要件方面,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作为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犯罪构成的核心组成部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具体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实现对其客观要件体系性的构建,为其他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的具体实践提供指引,因此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客观要件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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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相关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实践中具体的争议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是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完善的构想。

提纲:

引言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及其作为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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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的研究虽然较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时间短,但由于其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而且目前理论界就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很多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很多刑法学者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提出完善相关理论的观点。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代表性的期刊论文主要有:刘晓莉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化思考》(载《东北师大学报》2007 年第 6 期),宫厚军的《#8220;保证人说#8221;之演变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7 年第 1 期),杨阅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依据的困惑及立法完善》(载《长白学刊》2007 年第 2 期),曹博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载《中国律师》2007 年第 3 期),刘晓山、孙宝民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 年 7 月版),陈兴良的《作为义务:从形式的义务论到实质的义务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 6 月版),何荣功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造与等价值的判断》(载《法学评论》2010 年第 1 期),章良的《不作为犯论的生成》(载《中外法学》2012 年第 4期),赵秉志、王鹏祥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评析》(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 10 期),袁国何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问题研究》(载《刑事法评论》2012 年第 27 卷),李世阳的《实质的作为义务论》(载《北大法学评论》,2012 年第 13 卷),陈荣飞、肖敏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理论否定》(载《政治与法律》2013 年第 2 期),孙立红的《论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载《法学家》2013年第 1 期)等。代表性的博士论文主要有:许成磊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比较研究》(2003 年博士论文),李金明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2005 年博士论文),陈荣飞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律出版社 2010 年博士论文)等。

通过对现有资料的阅读理解,发现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行为性的问题同时也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众说纷纭,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不具有行为性,是纯粹法律拟制的结果,也有的认为不作为与作为属于行为的两种方式,其具有与作为相同的行为性。我国学者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适应我国刑法理论的观点,均围绕行为的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进行。上述行为理论离不开对行为人主观内容或者客观存在的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提出控制行为理论,以行为人对事态的控制取代直接的行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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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制定研究计划,查阅大量与不纯正不作为犯有关的资料,在观察现状调研一些案例,最后将理论和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完善的构想。

5.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作为义务:从形式的义务论到实质的义务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 6 月版)

[2]何荣功,《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造与等价值的判断》(载《法学评论》201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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