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选举出产生并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也是受人民委托、按照人民意志和利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勤务员,即人大代表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反映和传达民意,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如:给予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经济保障、交通和通讯便利,言论免责,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等。

2010 年修订的《代表法》第 32 条集中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即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非经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代表法》在宪法之下,对人大代表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切实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使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免受非法干预和限制,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正常运行。

一方面,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因其身份、职务的特殊性而受到宪法、法律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这种保护是出于便利代表履行职务的需要,并不代表人民代表的特殊化以及享有特权。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实践中,一方面,有的司法、执法人员藐视或无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不经许可而非法拘禁、逮捕人大代表;另一方面,也有人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视为一项人大代表独有的特权,搞特殊化、搞区别对待,在涉嫌违法犯罪时把人身特别保护权当做“保护伞”、“免死金牌、”“挡箭牌”,严重滥用了法律的特别规定,曲解了立法原意,不仅干扰了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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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拟通过探索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起源和发展,分析该权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剖析该权利制度运行中的各项具体内容,分析该制度在我国施行中的具体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及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完善措施。大致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首先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进行概述,分析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国内外的起源、发展和现状,从宏观上了解和认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同时从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理论基础出发,探寻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对人身特别保护权有微观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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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6-01-10开题报告截止日:2016-03-13提交论文截止日:2016-05-30阶段性报告截止:2016-06-06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李佳林. 试论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完善[d].苏州大学,2014.

[2]喻少如,张运昊. 人大代表豁免权研究[j]. 党政研究,2015,02:80-86.

[3]邹平学. 论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制度[j]. 求是学刊,2005,04: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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