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 #160;开题报告

 2022-01-19 08:01

全文总字数:10457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人与动物的利益一直处于不断地变化调整之中,自1989年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野生动物保护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近十几年来,野生动物数量迅速上升,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的现象,野生动物导致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受损的事件频繁发生,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威胁,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应的致害救济制度仍不尽完善。由于野生动物致害涉及领域较广,不仅包括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资源环境保护领域,还经常涉及侵权责任法学领域、行政法学领域、国家赔偿等领域,因此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野生动物致害救济的现状,在野生动物的概念、致害救济的性质、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的不足以及完善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因此,研究此课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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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

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入手,进一步剖析我国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和借鉴域外立法,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可行的经验,由此达到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将保动物与保障公民生活有机统一起来,最终达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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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通过网络以及图书馆的图书资源获取相关资料,就“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制度”相关的学术著作、期刊、硕博毕业论文、法律、规章及相关文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作为研究的基础和依据。 对资料的时效性与权威性进行筛选后,在搜集资料后进行研读,了解当下的研究现状以及主要研究问题,通过分析文献中的观点与结论,建立框架,得出结论。

(二)文义分析法:本文通过文义分析法对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界定,同时指出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中补偿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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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文从我国2016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发,认识到野生动物范围的不同对探究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重要性,通过明确野生动物概念进而确定野生动物致害救济的性质、义务主体、补偿范围、方式及补偿原则,并针对实践中不同的救济模式提出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文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对各种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切入,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

(三)研究对象的创新性: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制度,这一问题是自1989年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才逐渐暴露并得到关注,虽然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投身于这一领域,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许多问题尚无定论,因此,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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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8年05月——2018年06月:确定研究方向并搜集资料,完成文献综述;

2018年06月——2018年10月:搜集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积累理论依据;

2018年10月——2018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完成开题报告,与指导老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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