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开题报告

 2022-01-30 07: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个人处于危险状态,旁人本可出手相助却冷眼旁观而最后导致悲剧进一步演化的事件。在这些见危不救事件中,受害者多为老人与孩童,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受害者们的悲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与关注。与此同时,事件中旁观者的冷漠通过现今多元化的媒体传播方式被社会所目睹,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与反响,对社会各界人群的道德底线构成了严重的冲击,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国内有学者开始提出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调整范畴。

由于见危不救行为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会引起一系列概念体系的重新梳理及树立,因此,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理上的诸多争议与讨论,其中包括需要通过刑法调整的见危不救行为包括哪些;其引发的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界限如何划定;通过刑法调整见危不救行为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在此,本课题通过对着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与讨论,对解决见危不救现象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必要性。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外学者观点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1)危不救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克劳斯罗克辛教授认为某些纯违反道德的行为。它所侵害到的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法益。因此也就不必动用刑罚,他指出例如,惩罚成年人的同性恋或者惩罚其他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关系。限制的仅仅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对于社会制度在功能方面的能力来说.不仅是多余的,而且甚至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惩罚通过使融合在社会中的人蒙受耻辱的方法,就造成了不必要的冲突。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这种行为所侵害就是法益,同时关于犯罪本质问题在大陆法系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凡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即是犯罪,而见危不救行为所侵犯侵犯的是一种社会法益。正如京特雅克布斯所认为的,法律所保护的不是道德本身-而是保护确定的道德内容。他认为这种道德内容即是一种利益,而其原因就在于社会的存在需要他们或者认为需要他们。因而见危不救的行为恰好是侵犯了具有道德内容的这一社会法益。

(2)见危不救行为有无惩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刑法和税法等其他法律不同,它的法律后果以一个人的错误的意愿为基础。歧视或优先权之类的错误状况是外界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独立于直接参与人员的意志,如果法律义务的内容是为了使这些不公平状况达到平衡应该值得思考。由此看来,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并不具有惩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按照上述说法,由于造成法律后果的的因素独立于该行为人的意志,就使其可能避免惩罚。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支持者认为,当救助

者未受到任何威胁能够救助却选择了不予救助,这恰恰体现了其主观恶性。威尔策尔曾说:在自然人生命的危险供体中.选择较小的恶一定是一种排除罪责的根据。同时见危不救行为又有其惩罚的必要性,因为刑罚它所体现出的对人们行为的谴贵具有权威性。它不仅能够维持现存的道德秩序,它还能够给予人们道德上的教育,并且能够巩固原本就已存在于社会中的道德的底线。

(3)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是否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反对者认为,法律如果只从人们所需求的层面出发而不考虑实质性方面来调整其相互问的关系,那么,人们的自由会在很多偶然性的情况下而被约束甚至是被威胁。同时,在相同的条件下,自由将在不选择作为比选择放弃某种义务是时受到约束。但是支持者认为人类的本性是追求自由的,因此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在追求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否则即是造成了不平等,然而通过对自由的台理的限制却大大解决了由此造成的落差。

(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争议可谓由来已久。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而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实证主义法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规则体系。不能将道德过多的介入到法律之中,亦或是用法律更多的来强制道德。反对者认为作为这种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国家所应进行承担的。但是支持者认为应当将见危不救这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制当中。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虽然一些道德观念已经丧失了其积极意义,不必通过刑罚加以贯彻,但是作为主流的道德观念却在变化之中,然而这种道德并没有显现出来,从而无法解答人们的疑问,因此必须通过将其确定为一种社会能够普遍认可的规范来应对性的挑战。哈贝马斯也认为法律可以克服道德的缺点,通过法律可以提高道德的可操作性,作为现代的法治国,法律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只要遵守法律就可以,因为重要的道德已经进入法律之中了。法律不仅可以只是人的外部行为,有时也可指示人的内部行为,由此通过法律来提高道德的可操作性,严密法律的适用范围,提高人们的社会道德水平。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

英美法系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区别,英美法系将之作为情感层面的问题对待,英美法系并没有从法益侵害角度评价见危不救行为,而是将其单纯地从情感角度看待,认为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当中,是为了平息人们对于恶劣行为的愤怒埃姆斯认为:他并没有向那陷于危险中的人取去什么,他只是没有能向一个陌生人贡献一份利益。法律并不强制人与人间出于自动的普举。

这只是留给一个人的良知去抉择,究竟他愿看做一个善良的撒玛利亚人。

(1)从损害原则角度,立法的反对者认为,为了行善,而通过将其规定为义务来强制履行,比起规定人们履行不要引起损害的发生的义务来,它所起的作用是报微弱的。而且因为行为人的不作为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比起因为行为人的作为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加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自由。而支持者认为,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不仅没有侵犯其自由,反而使救助者获得了利益,每个救助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潜在的受害人,将为处在危险中的人提供救助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也同时提升了救助人在同样危险中获救的可能性。这条法律的存在使其相信在其需要救助时,法律能够要求有能力救助者作出救助行为,而以此来为其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这都恰恰增强了个人的自由。

(2)在具体操作方面,有学者提出:当存在一个救助者面对多位受害人,救助者应该救助那位受害人,对于未予救助的人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多个潜在的救助者面临一个受害人时,如何确定哪位才是应当承担贵任的人。支持者认为当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况下,救助者在自己并投有处在重大危险且代价合理的情况下,尽自己所能救助其能够救助的人,而超出其能力之外的,是超出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对于存在多个潜在的救助者的情况时,认为没有人提供救助且每个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同时起诉所有在场的人也是不实际的.因此如何处理此种情况,有学者提出了,处在救助最佳位置的人就是应当提供救助的人,当然,如果处在最佳位置的人没有行动.那法律也不能够判明其他人是无罪的,在这里所要求的就是尽可能地考虑身边所有的一切因素,如果你能的话就应提供合理的救助。

(3)在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反对者认为,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是法律道德主义的表现,而哈特对法律道德主义理论进行了撒烈的批判,他认为法律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需要证成,意味着道德的法律强制初听起来是令人厌恶和反对的,因为自由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事物,如果要对其加以剥夺和限制,是需要对该种行为措施进行证成的。然而支持者则认为通过安全与自由之间的对立来考虑这一问题,就无法领悟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各种过程之间是如何达到平衡的问题。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他指出两种道德之间存在着一根无形的指针将两者划分,而在他看来,人们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这跟指针所指的位置,而影响指针所指位置的关键就在于该时代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以及一个国家当时的牡会公德的水平。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见危不救犯罪化持谨慎态度。学界认为其关系到权利人自由与社会生活安全保障,同事关系到犯罪化的社会与个体所要承担的制度代价,基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未将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国内学者观点

我国在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但目前未将其纳入刑法典调整范围。然而随着近年来见危不救现象的层出不穷,以及人际关系之间信赖危机的发生,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也开始了有针对性的讨论。

国内反对者观点

1.国内反对者观点

国内有反对者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主要抱以以下观点:首先,法律不应越过其应有的界限来干预道德,否则会造成道德的泛法律化。通过法律来强制性的约束道德,只会导致道德的单一性,这与目前社会多元化所体现的道德自由是不相符的;其次,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将会扩大犯罪圈界,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再次,见危不救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见危不救行为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失范,其伤害了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进而不利于社会的秩序维护和稳定发展,但是还没有达到严重地程度,因为此种行为仍可以通过在社会上进行道德宣传来改进;最后,见危不救行为或许无法收到法律上和社会上预期的效果。如果要将见危不救行为由刑法来规制,那么就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社会是纷繁复杂的,对于各种事物的判断标准也必然存在这差别,这给法律如何具体的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

2.国内支持者观点

国内支持者观点这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本身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其次,法律与道德二者虽有区别,但也并不是绝对分离的,越来越多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义务都将转变成法律上的义务。救助他人于危难的道德属于公共道德。在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尤为注重个人的自由,公众个人意识得到了加强,但是公共意识却变得薄弱,如果这种严重的社会失范还仅仅停留在道德领域的谴责上,社会问题将会更难治理;再次,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并没有违背刑法的谦抑原则。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不仅仅是自由,它还追求正义、秩序等价值,因此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谦抑原则是强调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有限的介入,它所体现的是自由,但是刑法也不能忽视了正义与秩序。一味的追求自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有学者提出刑法的谦抑主义应该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必为见危不救行为属于刑法必须介入的领域,而自由价值也并未遭到侵犯;此外,见危不救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见危不救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利益,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见危不救行为只是关系到披救助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人具有社会属性,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共同生活,如果当某一社会成员处在危难之中,能够救助者不予救助的话.也即说明被救助者被推出了社会共同生活圈之外,而这种现象的持续发生,终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最后,见危不救行为的具体操作并不会成为其犯罪化的障碍。

正是出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才使得一些富有责任感的法官适用一切可能与该行为沾边的条款,而这也就破坏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并不能因为难于操作就否定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价值。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综合目前关于见危不救入罪必要性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在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诸多方面存在不统一,不确定的情况。单从表面看,见危不救行为似乎仅是一种单纯地社会现象,但通过深度的剖析会发现,见危不救行为牵涉到了社会制度状况、特定的环境条件、行为表现方式、行为人心理分析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等诸多方面,这些状况导致了分析见危不救行为的复杂性。因此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必要性的分析,应从法理和制度双重层面展开,并结合到实践中,从而形成完善的解决方案。

三、应用前景

随着现在社会生活中诸如妻子自杀丈夫视而不见、乘客被施暴出租车司机熟视无睹、人被车撞路人默然无视等类似案件的不断发生,见危不救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最多的名词之一,是否应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甚至设立见危不救罪也成了理论界及实践中争论最激烈的话题之一。为此,本课题通过论述见危不救的基本理论,得出了见危不救行为应有的法律性质,对见危不救入罪提出立法建议从而得出对目前实践中十分棘手的见危不救行为的合理解决办法,也为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种案件引起的诉讼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从而能够为实践中这种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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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公民社会的道德观念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完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然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久性、全民性的浩大工程,取决于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可是社会长期存在的见危不救行为与其导致对民众道德底线的严重冲击显然与之目标背道而驰,更加严重的是,见危不救行为直接冲击了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在特定的情况下,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需要相关主体采取相应行动。笔者将鉴于对国外制度设立与实践的参考以及国内实情的考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方案。

二、研究内容

我国法律制度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存在空白,并且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性质的界定存在争议。由于见危不救行为需要根据其性质进一步研究探讨,因此对于作为捍卫道德的最后一道也是最严厉的一道防线,通过刑法规制该行为需要做出谨慎而缜密设计。

本课题将展开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见危不救性质定位

(1)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界限

该方面探讨的即见危不救行为所涵盖的是否为最低限度的道德。

(2)见危不救行为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见危不救犯罪化讨论:

(1)考察见危不救行为危害性

(2)见危不救行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分

(3)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3.见危不救罪拟立法设计

本课题所考虑为见危不救行为刑法调整适当性,其主要的验证方式为将其进行拟立法设计,本方面讨论的即为在确定立法前提下见危不救罪所应具备的各个因素。

(1)犯罪构成的设计

犯罪构成要件的设计是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其中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设计。此外,见危不救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罪与非罪的区分将得到确定。在这个环节中,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以及我国刑法类似罪名的设计。

(2)罪责设计

罪责设计主要包括考虑对自由刑与财产刑的适用。根据见危不救行为的特殊性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笔者将着重考虑财产性在立法设计中发挥的作用。

(3)其他方面

包括是否免责事由,行为人主体的相关规定,有无结果加重情形,有无法律拟制情形等。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定位

2.见危不救行为的刑法调整的适当性

3.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刑法调整的立法设计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方法,对论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和阐释。

1.文献研究法。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一些国内外关于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如何划分,见危不救行为性质定性,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立法概况的论著、论文、政府文件、期刊文章等文献资料,了解和梳理关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宜通过刑法规制的理论和发展脉络,分析我国通过刑法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适当性及相关对策。

2.比较分析法。笔者研究了当前在立法实践上比较成熟的一些国家及地区的实践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吸取先进国家和地区取得的经验,以指导我国见危不救行为规制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3.系统分析方法。本文在己有的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见危不救行为,运用刑法的相关理论对聘任合同的性质进行深入剖析,进而从见危不救法律性质的定位于调整方式的构建两个维度提出建设性意见,为见危不救制度带来的社会问题带来理论与实践上的解决方案。

二、技术路线

第一步:通过书籍、报刊、网络等各种途径搜集研究资料;

第二步:结合学者们研究成果,分析见危不救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步:对国外见危不救行为现有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我国实践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四步: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探讨见危不救行为通过刑法规制的适当性提供有效建议。

三、可行性分析

1.课题角度:本课题立足我国国情,从现有立法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现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归纳、梳理和总结,同时注意借鉴西方先进理论成果,试图提供富有价值的理论参考,研究极具可行性。

2.资源角度:本校学习条件优越,可以自由获得核心期刊等专业学术网站的资料;地理位置优越,方便利用南京图书馆的丰富资源,便于资料搜寻;笔者在文献综述的写作中对该课题已有关注,通过学校图书馆和网络资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进行过系统整合;指导老师工作负责、认真仔细,且在行政法领域造诣颇深,富有指导经验,以上都是本课题顺利进行的学术保障。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本课题既研究理论又研究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以往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研究视角往往偏狭,很少能从更广的视野和更深的层次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研究,因此也就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调整该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的的解决方案。本文力图对见危不救行为刑法调整适当性进行多角度,全范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力求提出治本之策。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和预期进展

1.2011年10月2011年12月:进行资料的搜集和选取工作,并进行文献的归纳和思路的梳理。

2.2012年1月2012年3月:进行初稿的写作工作,并不断进行资料的补充和分析,力求内容的充实和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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