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一)法律意义
对于转基因作物授予专利权是欧美国家倾心的趋势,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在1978年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由于trips开放性的条款为成员的植物品种保护创造弹性保护模式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发展中国家多采用与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2016年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纳入其中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通过进一步比较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的差距和差异,并且将这种“差异”和“差距”与我国国情和全球植物品种保护的现实情况相结合,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植物新品种创新。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
通过文献的整理和归纳、得出植物期品种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及其特殊性,并将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植物新品种的立法进行比较,得出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认定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差异,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全球植物品种保护的大趋势来分析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分析这种差异对我国未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的方向上的的影响,据此为我国关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二、研究内容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与梳理
(2)比较研究和归纳
4. 研究创新点
(一)结合案例分析,紧合逻辑的将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相结合。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现有问题。例如在关于“主观意图”是否应当作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认定的条件之一,结合以往英美法典型案例的判例中,为这一论题得到更加充足的证据,并且从中也可以汲取英美判例不合理的法律原则适用错误的教训,如有的英美较早案例中将“主观意图”作为部分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就带来了分类问题。例如,当转基因植物被用来生产药品时,是应该被界定为“植物”还是“药品”呢?通过这些案例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关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指导意义。
(二)多学科角度分析。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但是其诞生的背景是与生物学科密不可分的。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是特殊的主体。对自己从事的转基因植物研究产业,应有“一般人”(不包括不能从外观直接识别出该
植物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种子销售人)应具有的对转基因植物相关知识产权的认识度和谨慎程度(而这些“认识度”和“谨慎”程度的的标准也要有生物科研机构给出)而且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中必须依靠专业的科研机构的鉴定,不能仅从外观观察下判断其是否侵权。此外在专利侵权侵权的“使用”的定义上,也要涉及到转基因植物整个链条上的组合部分。因此在分析该课题时应与生物学紧密相连。因植物整个链条上的组合部分。因此在分析该课题时应与生物学紧密相连。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一)2019年05月-2019年06月:确定研究主题,搜集相关资料,完成文献综述
(二)2019年10月-2019年11月:整理有关资料并完成开题报告;
(三)2019年11月—2017年12月:研究主题的操作化及完成论文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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