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为了防止国家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而恢复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1994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与法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一定的赔偿,我国相关部门能够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我国颁布这一法律最重要的目是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随后 2010 年《国家赔偿法》中又进一步完善了赔偿决定的相关规定,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这就明确赋予了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权利及可能。
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赔偿协议的缔结与效力研究出发,去探讨行政赔偿协议的缔结方式以及其效力如何。
一、 行政赔偿协议的定义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协议则是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在某些方面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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