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正式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条款,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的条件,随后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前述条件的具体内容并概括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框架,加上其他的相关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基本上尘埃落定。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述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多利用侵权责任法第66条来解决,法学理论上学者们对此也有诸多讨论,本文旨在以相关裁判文书和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重点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2国内研究现状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基本内容和目标: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简要介绍举证责任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现状和困境;第三部分介绍美国、日本和德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第四部分阐述完善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撰写纲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8.01.01-01.15,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3月底完成初稿
(3)4月半完成第一次修改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林煜.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多元化进程——基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梳理与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2019(05):110-123.
[2]王秀卫.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2019,37(02):16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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