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开题报告

 2023-01-30 10: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政府预算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是一国政府财政分配的中心环节,其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各个环节都关系着国计民生。政府预算监督是对政府各部门行使公民赋予的法定权利进行监督,是提高政府预算工作透明度和预算运行效率的保障。我国在各个时期形成了适应不同阶段经济发展特征的政府预算监督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最具代表性的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

当前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尚存在许多问题:预算监督法律法规不明确,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具体落实;各监督主体职责权利不明,各主体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导致效率低下;监督不到位,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与岗位不匹配;等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可见,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现代财政预算监督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目前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现状与问题;新预算法对于透明政府预算、实现预算监督的作用及其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对策。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新预算法对于完善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作用及其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对策。

写作提纲:(1)引言。(2)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现状与问题。(3)影响政府预算监督公开化透明化的主要因素。(4)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对策。(5)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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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财政预算监督最早开始于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8226;斯密指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在调节和配置市场资源方面起决定性的作用,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应当提供公共品而不是干预市场经济的运作。

国外对于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研究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两大学派:瓦格纳学派和阿利科斯学派。以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为主要代表的学派认为,要按照财政活动的程序来划分财政监督。以法国经济学家阿利科斯为首的学派则强调,应按照监督主体的性质即隶属关系来划分财政预算监督,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立法型、司法型和行政型。立法型主要是指由议会作为监督财政预算的主体机构和部门,议会负责预算法律的完善、预算议案的审批和监督、决算执行结果的监督;司法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预算监督的主体机构,主要通过法院和检察院来行使监督权,司法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行政监督是指通过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制约来监督财政预算,是一种内部监督。在国外,研究成果比较丰富的主要是在加强预算监督和控制方面,如威尔达沃夫斯基(wildavsky)、马克斯#8226;韦伯等均对监督政府预算和加强议会控制做过充分探讨。目前阿利科斯的观点受到了国际上大部分学者的认可,其中多数国家选择和运用的是立法型监督,这也和西方国家奉行权利与制衡的政治原则相匹配,这些国家认为政府预算监督按照监督主体的性质和派别来划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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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27日前,确定论文选题,向指导老师征求论文写作意见。

(2)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收集阅读政府预算监督方面的大量资料并选取有用资料,积累最新信息,完成开题报告,交老师审查,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开题报告的修改。

(3)2022年1月16日至4月16日,继续收集与政府预算监督选题相关资料,按照毕业论文规范化要求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审阅;提交毕业论文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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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许金柜.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改革模式研究(1949-2013)[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4.

[2]李翠萍.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研究[d].北京: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3]陈小玉.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对预算监督机制的立法设计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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