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2条之解读开题报告

 2021-11-18 10: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研究目的以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交往日益深化,社会关系朝着复杂化的方向快速发展,新型法律关系也随之产生,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爆发增长的趋势,新型民事诉讼案件应接不暇,不仅考验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审判能力,而且对社会治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56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由此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面对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并不能为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民事关系,尤其是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清晰准确的救济的困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其中第292条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其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整理与重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尤其是起诉时间、管辖法院、受理范围上具有一致性,细化了第三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类别,但是由于其规定仍然抽象和笼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成体系的、具体的操作规范、实施规定和配套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测数据制作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数量2013—2019逐年变化趋势图(下表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量从制度初生的2013年度的27件陡增到制度修订时即2015年度的391件,案件数目增加了13倍不止,这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撤销制度正处于萌芽阶段,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犹如久旱逢甘霖迫切地运用新生的第三人撤销制度救济自身权益,使得崭新的制度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热情回应。截止2019年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已达到1344件,相当于2015年度案件数量的3.4倍,2013年案件数量的49.7倍!充分展现了建立第三人撤销制度切合民事诉讼实践的需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第三人撤销制度具有极高的生命力和活力。为进一步探究第三人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尤其是第三人能否成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成为衡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需求的重要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92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三大条件: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体条件方面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内容存在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以及程序条件方面是否是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虽然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拥有极高的热情去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由于其相比一般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更独特的起诉条件,以前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检索到的数据进行深度检索,将“一审”作为案件名称关键词,可以得到2013年—2019年中国法院所审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审案件数目,在搜索结果中选定“驳回”为判决结果关键词,分别筛选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得到2013—2019年度中国法院所审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第三人被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目,以及分别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案件的比例,见下表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刚刚建立的2013年和2014年“驳回”类判决所占比例为2019—2019各年度中的最低值和次低值,当然2013年样本量太少全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案件数量仅为13件也是重要原因。但是比较2014年与2015年的数据,二者当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案件数量总值十分接近,分别为189件和206件,但是“驳回”类判决的数量却相差了接近三倍,“裁定驳回”类判决的数量增加了二倍,并且自2015年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中的“驳回”类判决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判决总数的比例围绕45% 左右波动,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比例自2016年后基本稳定在48%左右,并且“驳回起诉”类判决总量虽然波动,但是占一审“驳回”类判决的比例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因此,第三人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极有可能因为起诉条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2条的规定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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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以及从理论研究角度归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通过阅读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的文献,归纳理论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如在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有学者主张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因此法院审查的重心不在是否是合格第三人,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不拘泥于法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实体条件方面,主张应重点关注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是否收到损害,而不是原生效裁判的内容是否存在错误。

第二部分结合大量实务案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实体条件以及程序条件。在主体资格方面主要涉及对第三人的判断,即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重点在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分析与鉴别。结合具体判决从正反两面列举“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种证据与证明,提出判断标准。在实体条件方面,主要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的界定,即何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和如何证明其存在错误,以及第三人受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的民事权益的界定,也即如何证明第三人与生效裁判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程序条件方面,如何证明原告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总结判决中为法院所承认的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证据证明情形,以及何为未参加诉讼。另外关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如何使用合格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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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20.03.06前,学院完成毕业生参与毕业设计(论文)资格认定工作。

(2)2020.03.15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调整和课程补退选任务。

(3)2020.03.25前,学生上传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指导老师完成评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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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一)中文文献

著作类

1.王福华著.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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