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大数据发展与防护较为先进的美国与欧盟,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相对成熟,但我国对大数据时代潮流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水平,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涉及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若使其在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的背景下长期处于保护不稳定的状态,不仅面临泄露威胁,也将严重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乃至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这就导致了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空前增加。我国现行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数据化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模糊、数据信息与商业秘密难以界定、云合同格式条款易导致企业信息泄露、数据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难度大。为解决上述问题,有不少学者提出,基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更迭,我们应当对商业秘密定义中的“公众”和“合理的保密措施”做出新的解读,如此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此外,适度调整现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因此,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对于今后我国统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对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空白地带加以补缺具有重要价值。 (一)理论意义 1.有利于形成合理统一的数据化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目前,理论界对商业秘密定义中的“公众”和“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解读存在分歧。因此,笔者将通过总结国内学界观点、结合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合理统一的数据化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为今后完善数据化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奠定基础。 2.有利于完善国内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通过适度调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探讨更为严格的侵权惩戒方式、明确政府及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等,确定更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3.有利于构建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分散、无体系化导致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强,因此,在研究数据化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过程中,也为构建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二)现实意义 1.有利于解决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数据化商业秘密”难以认定的难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某数据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无法可依,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因此,一旦形成了合理统一的认定标准,则可以使法官有法可依、依法裁判,顺利解决某数据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的疑难问题。 2.有利于保障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大数据时代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难度进一步增大,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通过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进而在我国确立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将给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法律与理论依据,从而进一步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在当今社会,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过于迅猛,技术与法律层面一时难以与其发展状态相适应,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给目前数据化商业秘密面临的诸多困境提供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而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研究概况 1.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及数据信息的内涵 对于商业秘密本身来说,其性质如何在学界上仍有争议,主要有财产权说、准财产权说、人格权说、商业信息权说和知识产权与信息财产权耦合说。李永明认为,技术信息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对应的技术信息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而经营信息则属于信息财产权的客体,其对应的经营信息则属于信息财产权的客体。[1]而董慧娟、李雅光则认为,商业秘密权既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种财产权,又是一种人格权。[2]现在学界的通说观点是,商业秘密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管理”。 而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客体,究竟应为何种法律保护的对象,常常引起争议。 刘瑛,耿雨亭认为,对于数据信息的界定不应仅局限于个人信息,应从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还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3]谢冰认为,商业秘密在大数据环境下作为数据信息的组成元素之一,与数据信息具有协同性。[4]因此,判断某一数据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或者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2.关于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刘瑛,耿雨亭认为,因尚未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没有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相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如网络上或云服务上的商业秘密数据问题难以界定,出现法律空白。[3] 3.关于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境 在如今大数据时代,因信息数据化对于商业秘密信息数据的权利属性及归属的认定带来了难度,原有法律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标准过于模糊和僵化,由此而产生了诸多困境。 首先,傅丽娜认为,为了在大数据环境下持续保留并提升企业竞争力,以数据的形式传送、储存于云端的商业秘密三要件均面临着新的界定。[5]即,人们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定义中的“公众”和“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做出新的解读。谢冰也认为,商业主体的数据信息在何种程度能够被认定为已被网络公众所知悉并获得,需要严格予以界定,否则将会使商业秘密认定模糊。[4] 其次,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也存在冲突。孙益武认为,当在判定相关数据是应当按照数据主体的意愿被“遗忘”,还是基于对网络用户普遍知情权的保护,从而让网络用户自由获取?这种情形下遗忘权就造成了数据主体对于其个人数据的处分权利与知情权等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6] 再次,侵权人倚仗其技术能力往往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因此数据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较大。部分学者认为,若仍规定权利人对于侵权人和商业秘密信息之间存在时间、空间上的接触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则权利人很有可能难以证明,从而造成举证不能。另外,由于数据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着霸王条款,服务商们对数据处理权限高,更加重了企业自证“秘密性”的难度。 最后,由于我国云服务行业发展刚起步,大多数商业秘密权利人只能在接受免责条款的基础上享受云服务商服务,这使商业秘密处于巨大的可能泄露的漏洞中。周铭川表示,仅有少数实力雄厚的企业能够真正与百度云盘、360 云盘等云服务商平等商谈,很多企业均被迫接受合同中数据丢失、数据共享、数据迁移等格式条款的内容,面临着商业信息被泄露的威胁。[7] 4. 关于我国应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齐爱民建议,可以考虑对“侵权个人和商业秘密信息之间存在时间、空间上的接触条件”这条举证责任予以忽略、或是在数据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予以适度放宽,从而使权利人处在相对有利诉讼位置。[8]此外,多数学者认为,尽快对数据保护立法进行完善,能为解决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使商业秘密保护与大数据发展相互适应,能够有效减少大数据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泄密行为。另外部分学者则建议对现有法律进行整理、编排,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 (二)国外研究概况 1.关于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解读 企业将自己的有关商业秘密上传至云端,企业虽通过账号密码进行保护,但这对云服务的提供商来说却是透明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默认对云服务的提供商进行公开呢?对此,sharon k. sandeen认为,这并不构成对“秘密性”的放弃。因为暴露是指揭示或者披露给人们去看,而传输意味着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只要该信息没有被受让人使用或者暴露,并且权利人在其他方面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该信息仍然应该受到保护。[9] 2.关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案子中,原告对证据的掌控能力相对弱势,被告更有能力去证明自己是否侵权,因此,国外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立法和司法中,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即,商业秘密侵权人需承担证明其不存在侵权、具有合法获得及使用的权利等的部分举证责任。 3.严格的侵权惩戒方式 美国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对侵权人按照“不得因为侵权行为获益”的原则,对其同时适用“全面覆盖”及“重叠适用”原则进行赔偿。欧盟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则更加严格,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以此来加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相较于大数据发展与防护较为先进的美国与欧盟,我国对大数据时代潮流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水平,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的研究都略显青涩混乱,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但是任何制度在设置之初,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属于起步状态,它一直在新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冲击下进行着自我完善。这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更不可照搬国外的成熟经验,要立足国内法理环境、司法实践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继而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应用前景 在大数据发展日益迅速的时代背景下,对数据化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既有助于确立合理统一的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又是弥补因网络上或云服务上的商业秘密数据问题难以界定而造成的法律空白的缺陷的需求,并且完善数据化商业秘密立法是构建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关键。如此一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才可愈加完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研究国内理论以及实证分析,论文将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提出建议,进而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并对立法提出建议,以填补商业秘密数据问题在立法中的空白,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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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一)在对商业秘密、数据信息的内涵及本质具有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选择大量国内近年来具有典型性的判例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形成合理统一数据化商业秘密认定标准,解决实务中商业秘密界定模糊的难题。 (二)通过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经典判例做法,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新的解读,填补法律空白。 (三)通过对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剖析,了解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以及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维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二、研究的内容本文研究框架: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及相关概念 1.商业秘密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2.商业秘密与数据信息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1.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对“秘密性”的界定 (2)对“保密性管理”的界定 2.现行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三)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境 1.商业秘密认定模糊 (1)易获得性与秘密性冲突 (2)透明性与秘密性冲突 (3)何为“合理的保密措施” 2.“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3.数据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难度较大 4.云合同格式条款导致信息泄露 (四)关于我国应对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持续改进数据立法保护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 (1)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编排 (2)适度调整现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3)确立以全面补偿与惩罚赔偿相结合的侵权惩戒方式 3.政府和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督职责 4.企业应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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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对论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和阐释。 (一)文献研究法。 本课题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理论界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研究和归纳总结。(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裁判文书网等搜索判例,对个案判例进行归纳,在个性中寻找共性,在共性中发现个性,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较为常见的裁判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从中抽象出判决的合理性并发现某些判决的不足之处,用实践推动理论的革新,完善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三)比较分析法。笔者研究了美国、欧盟等国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分析综述,力求汲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指导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统一和完善。

三、可行性分析 (一)选题 本课题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与司法实践,为论文写作提供了丰富的可研究案例;本课题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经验,为论文写作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二)资源南京农业大学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丰富的馆藏资源及电子资源、南京图书馆的大量书籍及网络资源,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大量真实案例为论文写作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优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环境。

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特点 论文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善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是未来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重点,也是目前科技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论文立足于此,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相关规定的漏洞与实际完善需要,使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适应大数据时代反战需要,实属是具有前瞻性和实践价值的选择。

二、研究思路具有实证性特点 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的双向互动性。论文思路从整体上可以概括为由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首先,论文从理论上把握商业秘密的内涵,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问题;其次,论文通过判例研究,了解司法实践中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并总结出具有可行性及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完善商业秘密相关理论。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进行工作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研究方案设计

2019.10.1

2019.10.10

文献收集与阅读

2019.10.10

2019.12.1

案例研究与整理

2019.10.20

2019.12.1

资料汇总

2019.12.1

2020.1.1

论文撰写

2020.1.2

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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